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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来源: | 作者:proabbd5ddqw | 发布时间: 2019-11-12 | 10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消防应急灯(以下简称“灯”)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系统和非集中控制系统。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设、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日常管理和维护难度等因素决定,并满足以下规定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消防应急灯(以下简称“灯”)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系统和非集中控制系统。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设、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日常管理和维护难度等因素决定,并满足以下规定: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其他地方可以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设计应遵循系统结构简洁、控制简单的基本设计原则,包括灯具配置、系统配电、系统非火灾状态控制设计、系统火灾状态控制设计在内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包括应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在设计系统之前,必须根据建筑、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区、楼层、隧道区、地铁站台和车站等为基本单位,确定各级避难区的避难指示方案。避难指示方案应确定各区域的避难路线,指示避难方向的消防紧急标识灯(以下称“方向标识灯”)的指示方向和避难出口,包括安全出口消防紧急标识灯(以下称“出口标识灯”)的工作状态,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有避难指示案的区域,必须根据最短路径避难的原则,决定该区域的避难指示案。
  有两种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借用相邻防火区域避难的防火区域,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区域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情况,分别根据最短路径避难原则和避难原则决定适当的避难指示方案。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方案应为该场所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
  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照明器具必须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避难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在住宅建筑中,照明器具采用带电池的供电方式的情况下,消防紧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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